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介绍,《条例》是贵州省首部治理噪声污染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细化了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4个方面的噪声源防治措施。《条例》施行后,一旦个人及相关单位违法排放噪声,将受到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广受市民关注的“健身扰民”问题,《条例》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明确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地,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或者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这就意味着,从明年起爱跳舞健身的市民,以后跳广场舞不仅要选对地点,而且还要选对时间。对违反时间或地点跳舞的行为,《条例》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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