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春市民颜某的家附近有一间家庭式的不锈钢加工作坊,作坊平时焊接、切割、敲打不锈钢时产生大量噪声,严重影响颜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期间,永春县环保局多次检查该作坊并要求其停止生产,作坊老板阳奉阴违,表面上注销了该店面,实际却继续进行加工工作。于是,颜某将作坊老板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停止加工不锈钢,排除噪声污染的妨害,并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颜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颜某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该作坊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并依据产生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等多个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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