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住宅噪声控制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持续下功夫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噪声问题,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新建住宅噪声设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对新建住宅建筑采取被动降噪措施,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一)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中载明拟建建筑场地噪声级和隔声减噪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进行隔声减噪专项设计,设计图应载明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达到规定允许噪声级范围。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隔声减噪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专门意见。
(四)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成建委〔2018〕61号),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临街房间宜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不宜布置卧室。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噪声设计的监督管理,把住宅噪声设计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执行住宅噪声设计相关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将纳入相关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
(二)交通设施沿线新建住宅建筑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应对项目隔声减噪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进行核查,质量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以上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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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学小常识】解析不同类型噪声的对应管理职能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倍受关注,据统计,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占污染投诉总量的50%以上。随着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现如今我们都知道遇到噪声扰民问题要投诉,但其实,不同类型的噪声问题应寻求对应管理职能部门的帮助,问题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今天,小编就来简单总结一下不同类型噪声的对应管理职能部门,以供大家参考。

环境噪声污染共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四大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职责分工,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非常明确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则由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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