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新闻】台州噪声扰民,公安局被告上法院

11月29日上午9点,路桥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坐满了公安民警,审判长是路桥法院院长,被告则是市公安局局长。这样的大场面却不是什么大案子,仅仅是因为一件噪音扰民案件引起的投诉。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市民郑先生,四十几岁,三门县人。到底是什么情况让市民和公安局对上了呢?原来是郑先生投诉噪声扰民的事情,认为执法民警没有履行职责,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普通公民和一个公安局长在法庭上各抒己见,观点碰撞,这在过去是没有办法想象的。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这不仅可以令行政机关正面回应当事人诉求,也可以让负责人更好了解本单位实际执法情况,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最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路桥法院院长葛建明:“这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所涉及的告知行为,并未产生,改变,或者,效力,原告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近年来,路桥法院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通过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负责人出庭率为100%,出庭质量也逐步提升,“出庭不出声”的现象也明显改善。在蒋局长之前,已有多名市级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体现对于原告诉求的尊重。在很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为了出一口气,讨一个说法。正如市民郑先生,当他看到对面的蒋局长心平气和地听他讲话,怨气也就消了一半,也就能更理性地辩论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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