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新修改。《条例(草案)》中,对机动车噪声排放管控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并且禁止加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汽车鸣笛噪声方面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还新增了一个条款: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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