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令第364号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决定》明确,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同时,《决定》指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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